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办法
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深入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1]38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1]3号)及省安监局有关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受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省级安全社区申报登记、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创建安全社区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确定申请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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