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办法
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入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1‟38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1‟3号)及省安监局有关加强安全社区建设的要求,为确保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深入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参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等标准实施,遵循严格标准、简化程序、自愿申报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受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委托,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负责省级安全社区申报登记、评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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