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办法
附件1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规划,并实施2年以上;
(二)对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组织自检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三)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等恶性事件。
三、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8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并
抄报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未完,全文共1166字,当前显示3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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