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须知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反映诉求。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人法治轨道依法按程序解决,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确保信访秩序良好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司法机关受理信访事项范围予以告知:
一、应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要求复核的,应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二)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不当申请变更的。应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
(三)信访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应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对复议决定不服要求复核的,应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四)信访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应由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向原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
(五)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被处罚人、受害人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六)公安机关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信访人认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不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七)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的,应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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