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卫生管理,保障餐饮具集中消毒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规定,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择地势平坦、交通方便的清洁区,不得建在居民楼内。生产场所周围30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等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污水坑塘、垃圾粪堆、开放式厕所、禽畜养殖场或者其他开放性污染源。
(二)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区、包装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进入机洗间和包装间要设置缓冲区和更衣室。
(三)有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清洗、消毒、包装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按照清残渣、去油脂、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进行餐饮具消毒,并能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
(四)餐饮具、洗涤剂和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满足集中消毒工艺要求。
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六)具备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条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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