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处张利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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