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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