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由公司委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位的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此类被委派人员的基本任职活动及其工作程序,防范投资后因管理问题带来的风险,保障公司在所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颁布的《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基本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派代表指由公司委派到所投资企业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本公司员工。驻地委派代表指在所投资企业任职并参与日常工作的委派代表。
第三条
公司向所投资企业委派代表时,须明确一名首席委派代表,作为委派代表小组的负责人。
第四条
首席委派代表视需要可在委派代表小组中指定一名委派代表联络员,委派代表联络员负责与委派代表小组成员及公司各部门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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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有责任向委派代表明确公司的要求和期望,并明确委派代表的年度关键绩效目标。公司总经理与首席委派代表要保持经常性的沟通,每年至少要有1~2次面对面的工作交流。首席委派代表对总经理负责,应不定期地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之间的沟通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委派代表。在公司尚无决定意见或未获得上述三者的委托之前,其他委派代表和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不应直接向所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及其派出人员发表意见,以确保公司意见的一致性。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选派原则
第七条
委派代表的基本任职资格:
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在本公司的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一年;
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理解并认同公司文化,绩效表现优良;
3、为人诚信,工作勤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团队合作意识;
4、具备较强的口头及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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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掌握企业治理的基本知识以及经营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规则,熟悉相关业务的法规政策与专业知识;
6、坚决贯彻公司的指令和意图,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根据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和章程,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委派代表候选人,提名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1、符合所投资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如合作初期、建设期、营运期)及其当前重点业务工作的需要,以利于委派代表结合其本职工作和共享公司管理资源,充分发挥个人的专业特长及管理优势;
2、适当考虑投资合作方委派的委派代表的人选职位情况,以示对合作方的尊重与方便交流;
3、委派到同一家企业的委派代表超过一名时,应有较为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组合,形成互补,以利于委派代表小组开展工作,且应至少有一名不是公司领导,以利于公司各部门联络与管理;
4、一人不宜兼任过多企业的委派代表,以使其相对集中精力履职,除对口业务部门外,其它部门合适人员均可作为委派代表人选。
第九条
担任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职位的委派代表人选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3―
他职位的委派代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司可安排委派代表适时调整和岗位轮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委派代表的基本职责是按照投资合作协议、企业章程及其基本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确保在所投资企业的任职活动不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并努力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第十二条
委派代表既要对公司负责,也要对所投资企业负责,并努力使股东利益与所投资企业的利益相一致。
第十三条
委派代表应按以下基本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1、熟悉任职企业的章程、合作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基本内容,确保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保障公司权益;
2、关心任职企业经营运作,委派代表须与企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月不少于一次了解企业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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