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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代表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纪监干部委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问题,实现从“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构建与集团公司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纪监干部委派”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

第四条纪监干部包括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长、纪检监察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是纪监干部委派业务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纪监干部委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监组织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垂直管理,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在工作上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负责,纪委监察部向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负责。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七八条集团公司在纪委监察部下设纪监干部委派管理办公室,负责派驻纪监组织工日常业务作的协调和指导,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条派驻的纪监干部代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双重职能,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九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并参加所在位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派驻的纪委书记担任所在单位党委委员、班子成员,享受所在单位班子副职待遇。参加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分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未设纪委的二级单位,派驻的纪检监察部长或纪检监察员列席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派驻纪监干部的监督,支持派驻纪监干部的工作,为派驻纪监干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委书记不分管所在单位的行政等其它业务工作。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派驻的纪监工作人员。

第三章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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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派驻纪检干部的工资、福利、行政关系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管理;所需办公经费(包括办案旅差费)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解决。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配备。

第十四条纪监干部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可适当安排派驻纪监干部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年度考核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由派驻纪检干部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汇报其年度内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考核结果经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由纪委监察部汇总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送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派驻纪监干部应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工作日期间离开矿区,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或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请假。

第十七条派驻纪监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交流。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必须交流。

第四章工作关系

3第十八条派驻纪监组织与所在单位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派驻纪监组织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所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部长、纪监监察员)要主动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效能监察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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