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向下属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范围为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第四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任职期满后,根据考评结果及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或委派其他公司任职。
第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二期。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熟练掌握国家会计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财务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5、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组织沟通和综合分析能力。
6、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两年以上会计主管工作经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负责人:
1、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重大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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