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表管理办法
1.5.4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集团公司制定的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曾在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中担任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且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有直系亲属担任其他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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