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文:2017—2018学年度工作计划
河西滨江风光带及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河西滨江风光带及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提升城市品位,确保该项目拆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拆迁让惠于民的原则,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周边城市及本市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
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为河西滨江风光带及河西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拆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二、拆迁房屋面积测量及补偿规定
1、拆迁房屋面积以合法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2、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登记面积计算补偿安置。权属登记面积有异议的,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复核,由房产部门审查确认。
三、有证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政策
1、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含未分户的总证)的房屋为有证房屋。
2、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或者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经房产部门确认房屋权属无争议,按有证房屋进行补
1偿安置,但补偿计价时扣除办证费用。
3、有证房屋补偿以被拆迁(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为基础,并按分类评估报告中所规定的各种修正系数修正,结合成色调整、装饰装修等进行计算补偿安置。出让土地上的各类住宅房屋补偿以分类评估价格为基础。按不同的房屋结构、成色、层次和层高等因素为依据计算补偿综合价。划拨土地上的私人住宅补偿按出让土地上房屋评估综合价格扣减土地出让金50元/㎡后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60天按分类评估补偿综合价签订拆迁协议的,可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上浮10%以内进行补偿。
4、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根据拆迁评估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5、持有《湘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私有住宅被拆迁人,其住宅房屋权证面积(含确认面积)每户小于45㎡(含45㎡,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一律补足至45㎡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但差额部分补偿只计算主体价格。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优先安排廉租房。
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及补偿政策
1、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的房屋为无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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