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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2009-3-2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的有关制度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接受监督工作,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和省检察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决策通报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每年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不少于二次。

(二)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总体情况、部署和决策;检务保障情况;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检察工作事项;人民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三)决策通报可以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议、寄送书面信息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人民检察院要保证决策通报的及时性。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要适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同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会议参与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关会议。每年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不少于二次。

(二)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长座谈会、工作会,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三)人民监督员主动要求参加检察工作会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意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的要求

(四)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时,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会议的具体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保障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建议等权利落到实处

三、情况反馈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及时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统一收转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材料,报检察长批准后,属于本院管辖的,根据业务分工情况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三)有关部门收到监督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及时反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四)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结果后三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并进一步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再将该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不能在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跟踪督办。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报进展情况,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

(六)人民检察院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反馈机制的良好运行,把有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反馈情况纳入目标考评

四、权利告知制度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搜查等任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或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二)权利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内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本地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人民检察院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权利告知。各地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制式告知文书或告知卡送达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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