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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条例实施办法五篇范文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通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电子网站,公开信访信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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