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优抚政策,实现强军目标
一、优抚工作相关政策;
1、什么是优抚工作。
答。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那些属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答。目前,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概括为8类。
(1)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军队按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军队退役人员。残疾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根据残情由轻到重分为10-1级。
(2)“三属”人员。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及法定意义的抚养人,统称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红军失散人员。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组织动员分散隐藏离队,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参加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者经组织批准复员在乡军人。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孤老或年老体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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