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1]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均为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均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业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服务区应积极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齐全、买卖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服务区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各服务区应制订各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制订各类公共安全和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坚持市场化经营,采用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对外招标承包经营时,必须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工作,必须由服务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条服务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第十一条服务区的用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吸收下岗工人。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持证或挂牌上岗,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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