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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5-09编辑:许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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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浏览。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和房屋征收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房屋征收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七)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查处。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拟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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