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稳步提升全区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4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6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94号)、《北京市卫生局等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31号)和《顺义区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父母为农业户口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婚嫁本区农村居民的外埠人员;未享受政府其他医疗保障的农村居民。
二、保障时间
适用范围人员按财政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年参加,当年受益。
三、参加登记
(一)适用范围人员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属地管理,由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理经办手续。村民委员会在收取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缴费同时,为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参合缴费信息。已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的人员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
(二)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为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办理《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为原证损坏或遗失的家庭办理补证手续。
四、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补助标准每人175元;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215元;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145元。
(二)村集体支持资金每人5元。市农委、区农村委确定的经济困难村,其村集体支持资金由区、镇财政各50%代为缴纳。
(三)农业户口居民每人出资100元。婚嫁本区的外埠人员及其余未享受政府其它医疗保障的农村居民的镇、村支持资金原则上由本人支付,每人出资250元。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人员、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的个人出资,由区财政代为缴纳。
农村低保、优抚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名单以区民政局提供为准;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名单以区老干部局提供为准。
(五)每位参合人员年度筹集资金合计640元。
五、风险金
风险金的提取和使用遵照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社〔2008〕2535号)文件执行。年初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
六、就医范围
(一)参合人员需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卫生系统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6055部队医院、精神病院、法医医院、京顺医院、北京杏园金方国医医院;市域内17家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5家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5家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见附件1)。
(二)参合人员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转诊,因病情需要转至定点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治疗时,须经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
参合人员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而在区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须从住院之日起一周内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在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及时转入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七、费用报销
(一)报销原则。
参合人员就医报销实行普通门诊报销、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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