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安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及住院补助等问题的规定
(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我县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助等问题明确如下政策。
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
1、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参合人患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查合格后行文授牌明确。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合管办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我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规范建设,拼按县合管办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合作医疗各项工作。
4、县卫生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县合管办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定期不定期的审核稽查。
二、关于就诊
5、参合人患病在安化县境内住院,可自由选择县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6、参合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后,根据病情确需转诊的,必须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县级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出具转诊证明,报县合管办批准。
7、参合人在外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急诊住院的,必须在就近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患病者的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所患疾病情况、住院医疗机构和本人联系电话。
三、关于住院补助
8、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
(1)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参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医院(卫生院)、县精神病院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50%;县中医院、县妇保院起付线为200元,补助比例为40%;县二人民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助比例为40%;县人民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助比例为35%;市中心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补助比例为30%;省级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补助比例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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