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甲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乙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局、办公室)丙方:医院
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和相关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规范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卫生《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是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监督乙方和丙方严格执行全省新农合的各项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全省新农合工作健康平稳运行。
第二条乙方及时向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乙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变通新农合政策规定。
第三条乙方以电视、广播、《参合农民手册》、宣传栏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丙方就诊。
第四条甲方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全省新农合平台正常运行,督促新华东分公司与丙方医院管理系统做好数据接口。
第五条乙方监管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用。乙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丙方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并在下月15日前拨付上月经审核无误的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要定期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采纳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七条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算报账窗口,开展内部新农合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同时,在本院所属辖区内的农业银行开市设新农合资金结算帐户。
第八条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等,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第十条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农民或乙方提供出院小结证明、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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