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合农民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合农民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集机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的减免。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按规定自愿交纳的个人健康储蓄资金,个人筹集资标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二)村(社)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
(三)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对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年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第五条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农民个人缴费、村社集体扶持资金和家村医疗救助资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度,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基础上,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二)各级政府补助,在农民个人合作医疗缴费到位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汇审乡(镇)派出机构的申报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个人健康储蓄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并会同卫生部门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助,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拨款单、专户设立金融机构的资金到帐证明及其他有效证
明等相关材料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省内各项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厅汇总本级和下级各类申报材料,会同卫生厅报经财政部驻甘肃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补助。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原则上由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底帐户两部分构成,大病统筹基金由农民参全缴费按规定划入部分、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报销;家庭帐户从由个人缴费的资金构成,由个人在规定额度和范围内用于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家庭帐户的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可结转用于医疗开支,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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