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有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十三条下列事项有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第二节董事会及董事
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因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有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第五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公司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决议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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