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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附件1: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未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单位,不得从事第

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许可办法》附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有调整的,按照新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四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

-1-负责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设区的市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本行政区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八)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九)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未完,全文共5929字,当前显示14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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