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供电政策
国家直供电相关政策解析
一、直供电有关的政策文件
从2004年起,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指导和鼓励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电力企业直供电的试点工作。主要政策文件如下:
1、《关于印发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2、《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0号)
4、《关于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9]163号)
二、直供电试点有关规定
上述文件对直供电试点的企业准入条件、试点主要内容、交易规则和交易电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摘要如下:
(一)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规定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1、大用户的准入条件
第1页共21页参与试点的大用户,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分年逐步推进试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本地区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申请,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本地区试点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2、电力企业的准入条件
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二)试点主要内容
1、直供电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
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
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1)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2)电网输配电价。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第2页共21页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
(3)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2、电力企业和大用户之间余缺电量
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3、对电网企业的要求
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根据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用。
电网企业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负责组织提供辅助服务。近期,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条件成熟时,辅助服务可单独核算,并向相应的市场主体收取,具体办法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4、对电力企业和大用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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