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
鄂安监办[2016]27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
《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确保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提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现场核查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包括乙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现场评审。现场核查、现场评审统称现场核查。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首次申请(含变更许可范围)
(1)非煤矿矿山: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企业;(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上述项目中,省局对申请企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的除外。
2.延期
(1)上一轮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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