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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安监总厅科技„2014‟76号),参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所授予的对象包括在甘肃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甘肃的公民、组织合作实施受评项目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组织工作,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日常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1第五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六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以下简称项目评奖)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申报评奖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生产安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安全设施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安全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相关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对安全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第九条凡本省符合第八条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主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可直接参与评奖。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授奖等级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显著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国际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

3论上有重要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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