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号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通风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第二章
资源与地质保障
第三条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第五条现代化矿井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地测资料数据库,实现生产地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矿井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第六条建立能够指导矿井安全高效生产的煤炭资源/储量、煤层、构造、煤质、瓦斯地质、顶底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的可视化系统;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推广运用高新技术对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与厚度、矿井瓦斯(水、气)富集区、应力集中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加强矿井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
井田开拓
第九条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通过系统简单化、采掘装备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控制智能化,实现减人提效、安全生产。
第十条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风井井口位置应选择在灾害发生时利于井下人员的撤离、缩短建井工期的区域。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第十一条立井井筒断面应根据提升容器、井筒装备、通风、降温及排水管线等布置要求综合确定,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设备时,副井井筒应符合有关规定;平硐及斜井断面应满足运输、通风、行人等需要。
第十二条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及煤层赋存条件合理确定。除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外,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
第十三条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以胶轮车为辅助运输方式的矿井,运输大巷宽度必须满足运输和行人的安全间距。第四章
回采掘进及装备
第十四条矿井生产装备实现100%机械化,综采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综掘机械化程度不得低于80%,并积极推广智能化无人(或少用人)采煤工作面,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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