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意见(暂行)[小编推荐]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意见(暂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安全设施依法依规建成,保障安全设施验收结果真实、有效,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和资源整合项目,陕西省境内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包括陕南石煤矿)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适用本试行意见。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体预算。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验收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检测的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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