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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而在一些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早就是国际惯例。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而2012年两会讨论加快个税改革,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制度。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因此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当然,改革个人所得税也不是孤立进行的,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如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尚未建立,而要想中国个税制度完善,征信制度首先需要大力改进,让有关部门把个人收入情况了如指掌。(该部分属于引言的内容,应当简化。)

一、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并不长。尽管在建国初期就有了薪给报酬所得税,但征收范围很小,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税收制度。直到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次年起正式实施。而在去年国家在征求个税调整方案时,争议较大,但是最终将个税免征额从之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具备分类所得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但由于过去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相关的几个税种在计征方法、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及减免税规定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行税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兼顾,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加之分类所得税制的固有缺陷,现行税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一)分类税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不外乎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采用的分类制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也随之显露出来。它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入适用税率分别课征,不进行个人收入的汇总。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劳动,需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但实际上这样做却使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征收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主要表现在:

1、税收负担不公平。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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