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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摘要: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反映了相关部门对于个税改革的决心与努力,明确了个税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了当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格局下,税收征管领域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公平原则;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9-000-01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与每一位纳税人直接相关。在我国当前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调节收入分配之重担一定程度上就落在了个人所得税之上,凸显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和通过改革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紧迫性。本文旨在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

我国实行分类课征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现行个人所得分成十一类。分类计征模式操作简便,但是在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下,仅根据收入类别划分来确定应缴纳税额,而难以体现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有失公平原则。此外,对高收入群体的累进计税仅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上,而在个人所得的其他分类中,对劳务所得和非劳务所得(例如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所适用的税率都是20%,只有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时才有加成征收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目标本应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但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来看,却只是高薪酬所得者多纳税,将高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而现实中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并非薪酬所得,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十分有限,造成最富裕的纳税人并没有缴纳与之个人收入相匹配的税收,同样有失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安排存在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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