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入手,围绕问题对今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出建议。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制度,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也不断提高,这样可以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所以个人所得税还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措施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0年9月10日我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始确立,但因为扣税标准较高及当时人们的工资水平较低等原因,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和对财政收入做贡献作用。自1994年我国正式课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得相对滞后,存在一定的不足,作为我国税收中的重中之重,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主张个人所得税以聚财为目的,对所有个人所得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种观点主张个人所得税以再分配为目的,非“全民征税”,并提高免征额,以利于低收入者,以调节收入分配。其实,这两种说法就是围绕税收原则中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开展讨论的。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推广的原始出发点是为了充实国家财政。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应该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
(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税负不公平现象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按照列举法分为11类项目,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是对各种所得,按照其不同来源分别进行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参照目前国际惯例,发现我国分类税制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的原则,相同收入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产生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同适用于不同的扣除额、税率及优惠政策,容易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于是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税产生了巨大的避税空间,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等方法避税,产生了税收征管的漏洞。因此,分类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存在一定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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