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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乡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

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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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

(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款项;

(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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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账户。

第七条"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办法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乡(镇)代理办在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第四条规定的村集经济组织资金项目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审核、监督及部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第九条代理办主任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外聘的财会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聘用。每5--7个村高一名记账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厅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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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的财会人员的工资由乡(镇)财政负责解决,兼职财会人员工资待遇低于外聘人员标准的,可从提取的办公经费中解决。外聘财会人员的工资从各村的办公经费中列支。代理办的办公经费可按村型大小从各村办公经费中提取:

(一)所辖村数在10个以下(含10个)的乡(镇),每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提取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提取;

(二)所辖村数在11--20个(包含20个)之间的,每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1700元,提取额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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