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山煤矿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矿用轨道车辆(包括固定箱式矿车、平板车、材料车以及支架运输的重型平板车等)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运输事故,规范矿车使用,充分发挥矿车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用车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责划分
(一)机电运输部负责车辆建账、监督及考核管理,确保安全运转。
(二)运输工区是矿用车辆的维修和日常管理检查责任单位,对所属矿车运转加强管理,以满足我矿生产用车需要,并负有对全矿各用车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
(三)调度室根据生产需要,对矿车的使用进行合理调度协调和监管,对生产用车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及处理,确保矿车供应满足生产需要。
(四)计划经营部根据调度室、机电运输部、运输工区各自的管理职责,不定时的对整个矿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抽查矿车使用情况,对上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二、矿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新矿车到货后,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机电运输部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合格的矿车,不得投入使用。
(二)新矿车投运前,由运输工区统一编号、建账。机电运输部(运输组)同时建账并作为矿井固定资产管理。
(三)每月由机电运输部会同运输工区对现有矿车进行全面清查,对缺碰头、少轮对、销子锁口圈失效、轮对不转以及车架变形等影响安全运行的车辆必须及时维修,确保矿车安全运行。
(四)未经机电运输部、安全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矿车结构。
(五)特殊物料、设备的运输由使用单位编制专用《运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运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六)矿车连接装置(插销、连接环),必须是具有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新到货的连接装置由机电运输部联系有关单位抽样进行探伤及破断拉力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使用。
(七)使用中的三环链和插销,出现裂纹或磨损超限必须及时更换。
(八)电机车与各类矿车,矿车与矿车之间必须使用专用连接装置连接,严禁使用其它物品代替(特殊车辆附有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受此限)。
(九)负责矿生产系统运行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提升运输管理,杜绝运输事故的发生。对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故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及相关单位汇报。矿车跳道等一般性事故对单位处罚5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单位进行组织分析处理,事故处理时间计入影响考核。故意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追加处罚200元,区队值班、带班管理人员分别连带200元;
(十)机电运输部加强日常检查,对车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三、座车管理及矿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座车管理
1、各施工地点开工前,由调度室牵头,运输工区、施工单位参加,根据施工地点运输环节制定出座车数量。当现场运输环节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调度室、运输工区落实属实后方可增减。座车数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与规定数量不符,对责任单位超出部分按照50元/辆进行处罚。各施工地点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配置一辆特殊车辆作为座车。当施工地点停工或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时间把车辆全部运出,到期不执行的给予责任单位100-500元/班次处罚并连带工区主要管理100元。
2、各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工作合理控制喷浆料等积压矿车材料的计划,运输工区及时把材料运输到位,禁止施工单位材料车辆积压运输工区座车。因施工单位材料计划不合理造成自己范围内座车积压影响生产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3、各辅助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座车,本单位负责范围内禁止积压任何车辆,需要车辆使用时当班使用完后及时把车推到运输工区范围。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处罚200元/辆/班次,连带当班区队值班、带班管理人员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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