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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思考

1、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现状

生活垃圾,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害之一。在我国,垃圾仍然以混合收集为主,并采用填埋、堆肥和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其中填埋占了处理总量的90%以上。垃圾的混合收集,使得垃圾的处理难度大,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高,我国垃圾的回收利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我国每年可利用而未得到利用的废弃物的价值达250亿元,约有300万吨废钢铁、600万吨废纸未得到回收利用,废塑料的回收率不到3%,橡胶的回收率仅为31%,仅每年扔掉的60多亿只废干电池就含7万多吨锌、10万吨二氧化锰。另外由于垃圾堆存侵占的土地面积多达5亿多平方米,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处臵过程中,其中含有的和产生的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水体等造成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而且也危害到了人类的身体健康。

我国的生活垃圾已经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危害,并一定程度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如何解决垃圾问题,还城乡居民一个健康、洁净的生存环境,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现状

2.1、现行法律对垃圾分类回收的有关规定

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做出相关的规定。《固废法》中涉及到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在总则中体现在第三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在分则中则体现在第十八条、十九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等仅有的几条规定上。

2.2、其他相关法律中的规定

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只有2007年建设部修订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直接规定了垃圾的分类回收。地方立法上,只有贵阳市在其制定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垃圾分类回收问题。其它地方,如北京、上海虽然也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可见,除了国家立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上基本也是一片空白。

综合上述,可见目前我国有关生活垃圾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大部分涉及到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也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臵及相关管理活动,而极少涉及到垃圾的分类回收。仅有的几条规定也是鼓励性的、倡导性的,仅仅停留在原则上的而缺乏可操作性。总体上看,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一个完整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体系亟待建立。

3、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要解决我国的垃圾问题,需要综合运用道德、技术、财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发挥作用,而法律手段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等特征,是国家调控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高形式,其发挥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和比拟的。笔者认为,推进垃圾分类回收立法,有以下几个必要性:

3.1、是解决我国垃圾问题,建立垃圾分类回收机制的重要保障

垃圾分类回收,是传统的经济形式向循环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一次生产、生活理念和方式的提升和变革,这种转变必然触动许多经济主体的利益,所以必须要有制度作为保障,防止各个利益主体不顾社会利益而追求单个利益最大化。而想创设一个有效制度,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可靠的行为规范来统一其行为,是不可能行得通的。法律作为一种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范,很适合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仍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作为评价标准和行为标准对建立垃圾分类回收机制进行观念表达、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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