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账户是核算银行依法取得、持有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成本的。银行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处置或自用环节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对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
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
贷: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应交税费(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资产减值损失(借贷差额)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
银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时,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如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包括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如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对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未完,全文共2623字,当前显示75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