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青浦科技综合服务平台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9-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并列入光明新区科技计划。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包括光明新区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类)、公共技术平台,光明新区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
第六条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二)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七条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资助采取无偿资助,分期拨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八条对完成了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服务任务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分三年予以经济发展资金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助。审核合格的当年资助40%,第二年经专家督导、验收合格后资助不超过30%,第三年经专家督导、验收合格后资助不超过30%。
第九条对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光明新区分三年予以经济发展资金不超过50万元资助。审核合格的当年拨付40%,第二年经督导、验收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经督导、验收合格后拨付30%。具体资助及核销程序,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光明新区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只予以市级配套资助或区级资助一种资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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