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旅游景区(点)评定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概述
红色旅游,是近年来中央大力倡导、全国普遍开展的一种主题性旅游活动。北京作为首都,不仅具有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同时拥有极大的红色旅游需求,在全国红色旅游发展中起着率先垂范的作用,加强对北京市红色旅游的管理和引导已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本规范旨在深化对北京市红色旅游景区(点)的管理,提高红色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教育功能和服务质量,维护红色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
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t17775-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jgj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966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设置规范(试行)》
1.3术语和定义
1.3.1红色旅游
以中国人民在近现代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树的丰功伟绩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
1.3.2红色旅游资源
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和教育意义,能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以产生社会效益为主的中国近现代革命历史过程、革命精神及其表现载体。
1.3.3红色旅游景区
以红色旅游资源为基础或核心,地域面积相对较大,并具有参观、游览、教育等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1.3.4红色旅游景点
以红色旅游资源为主体,地域面积相对较小,并具有参观、游览、教育等功能,具备相应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基本境域或独立管理区。
1.3.5游客中心
景区(点)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投诉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1.3.6咨询点
景区(点)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投诉等服务的一般场所。
第二章景区(点)功能
2.1红色旅游景区(点)必须能反映一定的历史过程,并能展现相应历史过程的具体细节和精神价值。
2.2红色旅游景区(点)必须具有积极的教育功能和旅游功能,寓教于乐,将教育功能与旅游相结合。
2.3红色旅游景区(点)应与周边不同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相融合,以提高整体旅游吸引力。
第三章历史范围
(未完,全文共3664字,当前显示11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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