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旅游景区(点)评定规范(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旅管理发[1995]279号【发布日期】
1995-12-05【生效日期】
1995-12-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
(1995年12月5日旅管理发[1995]279号)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提高旅游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我国内河旅游船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国内河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
第二条内河旅游船是指在我国内河水域,具有24小时以上营运的能力、以接待旅游者为主并能提供食宿和娱乐服务的客船。
第三条内河旅游船星级的评定,标志着旅游船的建造、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等与不同层次消费水平的旅游者需求的一致程度和满意程度。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内河旅游船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按标准要求每年组织旅游船星级复核检查;负责旅游船星级检查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参加统一组织的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2-1995)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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