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旅游景区(点)评定规范(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景区(点)讲解员管理规范(试行)
来源:宁旅(管)发[2004]107号时间:2011.03.04点击:0特殊:推荐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点)讲解活动,保障旅游者和讲解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旅游景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
本规范所称旅游景区(点)讲解员是指。与旅游景区(点)签订了聘用合同,经过专业培训,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指定的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旅游景区(点)讲解员必须持证上岗。
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须经过全区统一的旅游基础知识的培训及本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后,由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颁发讲解员证。
旅游景区(点)讲解员证的式样、内容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规范。
第四条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每年须将其讲解员专业培训、发证情况上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的讲解员的资格认证,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不得向其颁发讲解员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认为其他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六条旅游景区(点)讲解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七条旅游景区(点)讲解员必须佩戴讲解员证,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讲解活动。旅游景区(点)讲解员证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旅游景区(点)讲解员证破损、无法使用或者有效期满的,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可以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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