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旅游景区(点)评定规范(试行)
景区(点)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点)讲解员(以下简称讲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讲解员的业务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景区(点)员工、持有景点讲解员证,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的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
第四条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组织设立常熟市景区(点)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制订、实施工作以及负责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和考核。
第五条讲解员星级分为三星级,初级为一星级、中级为二星级、高级为三星级。讲解员申报星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讲解员证。
第六条第六条讲解员星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讲解员的考核评定采取单位测评与现场讲解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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