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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使用安全,保证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稽察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和省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水文、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内外经营机构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的水电站、供水等建设项目的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此类项目重点稽察工程建设程序、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措施等。

第四条稽察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支持和配合。

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职责、人员

第五条吉林省水利厅审计与稽察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

—1—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制度;

(二)负责对国家和省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

(三)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四)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选聘、培训,选派稽察组长;

(五)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巡察;

(六)配合水利部稽察办和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七)负责稽察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组织专家开展稽察工作,高效、真实、准确、公正地阐述被稽察项目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审计与稽察处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审计与稽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察特派员因故不能参加稽察工作时,由审计与稽察处选派相应人员作为稽察组长,行使稽察特派员职责。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续聘任。

—2—稽察特派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判断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务审计、工程质量管理等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或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专家由审计与稽察处纳入稽察专家库动态管理,一年一聘。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或稽察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项目前期及设计工作;或熟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或熟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或熟悉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具有水利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会计中级及以

—3—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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