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稽察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各局属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稽察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
二○○七年六月六日附件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稽察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建设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稽察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项目稽察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三)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第六条稽察机构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
(一)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某方面的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稽察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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