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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真档发〔2009)40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冀档发〔200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交工、试运行、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并经系统整理归档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其它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执行机构,指代表项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项目法人对所辖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和各参建单位的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咨询和检査,具有领导、监督职能。项目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做好本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写明高速公路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整理及档案数字化的要求,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査和指导。

第七条为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省交通运输厅依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初、中、末登记、抽査制度:(-)开工备案。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六个月内,由项目法人负责进行档案人员培训,对项目的档案组织领导、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安全保管条件等方面进行前期指导。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1),报省厅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中期检査。在各合同段交工验收过程中,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和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形成情况进行检査,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2),报省厅备案,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省厅对项目进行重点抽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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