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问题的调研报告(三稿)
区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调研报告
调研单位: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调研组成员:姚昌恬刘金富戴广翠闫春丽闫宏伟缪光平王丽
2004年,中央财政在三年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建立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局2007年重大问题调研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先后对福建、浙江、广西、江西、陕西、北京、广东、云南等省(区、市)进行了调研,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益林区域分布及补偿现状
目前,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同时,地方各省区根据各自的生态保护需要,区划界定地方公益林,并由地方进行补偿。
(一)公益林的区域分布
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根据《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截至2006年,在全国近43亿亩林地中(不含台湾省),经各地区划界定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重点公益林面积15.62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36.33%。2007年,财政部对部分省提出的漏划问题予以认可,目前,全国重点公益林实际认定面积达到15.78亿亩,约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7.2%,范围涉及除上海市以外的30个省(区、市),以及内蒙古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5个单位。
——按权属分:根据申报面积的权属比例推算,国有重点公益林占59.52%,面积约为
9.39亿亩;集体重点公益林占34.06%,面积约为5.37亿亩;个人及其他重点公益林占6.42%,面积约为1.01亿亩。
——按区位分:江河源头0.76亿亩,占4.8%;江河两岸3.72亿亩,占23.6%;保护区与自然遗产1.34亿亩,占8.5%;湿地和水库0.80亿亩,占5.1%;边境地区0.74亿亩,占
4.7%;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7.35亿亩,占46.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及海峡西岸0.15亿亩,占0.9%;2001年试点面积中不符合94号文件但延续补偿的面积0.68亿亩,占4.3%;解放军总后勤部0.23亿亩,占1.5%。
——按地类分:重点公益林中,有林地7.95亿亩,占50.4%;疏林地0.44亿亩,占2.8%;灌木林地5.16亿亩,占32.7%;灌丛地0.15亿亩,占0.9%;未成林造林地0.52亿亩,占
3.3%;宜林地0.73亿亩,占4.7%。
——按工程区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7.33亿亩,占46.4%;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8.45亿亩,占53.6%,其中有林地6.68亿亩。
——按地区分。东部地区1.01亿亩,占6.4%;中部地区1.76亿亩,占11.1%;西部地区11.38亿亩,占72.1%;东北地区1.63有亿亩,占10.4%。
——按流域分。长江流域6.95亿亩,占44.0%;黄河流域4.64亿亩,占29.4%;黑龙江流域1.79亿亩,占11.3%;珠江流域1.06亿亩,占6.7%;淮河流域0.25亿亩,占1.6%;辽河流域0.25亿亩,占1.55%;闽江与太湖水系0.59亿亩,占3.77%。
地方公益林是指各省(区、市)根据保护本区域内生态安全的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公益林,主要包括中央认定的重点公益林范围以外的,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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