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总则
1.1为了规范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和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及《重庆市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渝信局[2005]15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1.
2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程的验收,适用于本办法。2
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
2.1市档案局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市级单位及区县档案局(馆)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的验收;区县档案局(馆)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本级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的验收。
2.
2依据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及规范的验收资料,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验收。
2.3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2.3.1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3.2各个分项工程全部预验收合格;
2.3.3已通过市档案局指定软件综合应用测试;
2.3.4各种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内容;
2.3.5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
2.3.6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3
验收内容
3.
1数据验收。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转换的所有数据,包括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一个全宗的档案,抽检的比率不得低于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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