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处置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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