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编制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深宝办发„2013‟13号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等6个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已经区委五届四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着力打造一支适应宝安“两区一中心”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第三条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核准认定,各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受理、审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均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经审核后,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在宝安区创业就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在宝安区就业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宝安区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在宝安区创业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
(四)男性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和高层次技能人才年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分为标准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方式。标准认定即依据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相关条款直接认定;评审认定即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同等条件者,可申请评审认定。
第九条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包括: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五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三位完成人,市级(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两位完成人,宝安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第一位完成人。
(二)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三)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主持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
—3—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前二位完成人,9件以上软件著作权的前二位设计人,或通过pct申请并获得1件以上国际专利的前二位完成人。
(四)基础科学、工程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从事科技研发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五)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六)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第十条区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包括:
(一)区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各类百强企业、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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