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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王阳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管理(以下简称采沉区),保障采沉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对采沉区的治理精神,结合本市采沉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采沉区内的避险搬迁、综合治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沉区的管理、治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沉区的相关工作。

新抚区人民政府和东洲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负责所辖区内采沉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包括土地清空后的生态治理专项规划和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采沉区受损土地在未恢复完全使用功能前,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治理。

在采沉区进行的土地利用和治理项目必须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审核并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采沉区的综合治理及生态恢复,应当坚持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谁治理、谁受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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