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扶持帮助企业开发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适用技术和有市场、有效益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引导银行贷款投向,保证并扩大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我省技术创新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我省"十五"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重点支持企业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引进消化吸收及技术推广。
第三条技术创新项目选项的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
(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七)我省优势资源采用高新技术精、深加工产品及技术。
(八)能够形成体系且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符合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拨款。同时,应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技术创新资金拨款额度按项目需要以资本金方式直接注入,一次拨付。
第八条省技术创新资金应根据省财力的可能每年增加。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范围为:
1、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所实施的项目;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省经贸委认定的科技型小企业;
4、长期、稳定产学研合作所实施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
2、企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论证。
3、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已承诺贷款;
4、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十五"技术创新规划,在实际考察企业及相关技术发展状况,并在地市经委和行业办对项目审查上报的基础上,下达全省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并送省财政厅。
四、资金下达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省经贸委委根据技术创新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技术项目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将资金划拨省信托投资公司技术创新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对列入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委托地市经委或行业办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可研报告论证通过后应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要求填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与省经贸委签订《山西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企业落实项目所需自筹资金或贷款。
第十六条企业持目标责任书及有关资金落实凭证到省经贸委及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五、项目的实施及监管
第十七条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开发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山西省经贸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山西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委托地市经委或行业办组织验收。验收时,企业应详细说明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情况,并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未完,全文共5795字,当前显示145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