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5篇
茶陵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范围。由各乡(镇)的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领导小组负总责,由水利局成立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县及自筹资金共同负担。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局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县水利局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1第六条县财政局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县卫生局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规划、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2005年编制的《茶陵县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设计。
第十条
规划设计应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以乡带村,尽可能建设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首先由水利局人饮办公室在省厅下达的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拿出初步计划,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与发改局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再报送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水利局及市发改局。
第十二条
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必须在编制项目建议计划前搞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初步设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专家审批,50万地以上的项目报送,省、市审批。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2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鼓励民间资金注入代替群众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各级资金拨入专户,实行专户、专帐管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报帐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率、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滞留和挪用。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政府主导的公共基础设计,属于民生工程,其建设管理也应以政府为主导。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所有权和经营分离也就说建管分离,具体建设模式如下:
1、单户或联户修建的水池,小深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户自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直接将资金补助给农户,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
2、投资规模小于50万元,日供水200吨/日以下的单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成立的供水协会组织实施及建后管理,水利部门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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